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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情介绍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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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2007年3月4日,谋工程指挥部因工程需要进行招标发出报名须知,原告得知该信息后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公司代理人胡某取得了联系。同年3月8日,原告带胡某到部队营地,此后胡某进行了报名、投标等系列相关事项,后被告公司中标。同年12月28日,被告(乙方)与原告(甲方)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,协议约定:甲方已经为乙方承接73866工程业务提供相关信息服务,促成了乙方中标。乙方应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完成中标合同约定的义务。甲方应得服务费22万元整。协议订立后,被告公司分三次支付给原告11万元。之后被告又否认是原告促成中标,但没有证据印证,余款11万元未按约支付。原、被告多次协商未果,原告遂诉至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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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情结果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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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个人或单位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,为其提供项目信息,或者为其与建设方签约提供了媒介服务,只要双方是出于平等、自愿的意思表示,其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话,就应该认定行为是合法的,是居间行为,因为其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特征。
[相关法规]
???《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》第七条已明确规定: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、法规,严禁行贿、索承回扣、弄虚作假。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‘介绍费’。
???《关于加强建筑市管理的暂行规定》于1991年11月21日被建法[1991]798号文《建筑市场管理规定》废止,但《管理规定》第5条同样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‘回扣’,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”。?据此认为,对于任何个人或单位借介绍工程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因违反该《管理规定》第5条的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。
???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规定,确定合同无效,应当依据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得以地方性法规、行政规章为依据。但《管理规定》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,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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