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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建筑行业公约


为进一步强化企业自律约束机制,规范经营行为,维护建筑市场公平、公开、公平竞争,促进辽宁建筑业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行业公约。

一、坚持“质量兴业”方针,注重安全生产,文明施工,重合同、守信用、讲诚信,维护企业声誉,树立辽宁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。

二、遵守建筑市场规定,自觉维护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市场秩序,不转让或出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,不围标、不串标。

三、坚持工程开工准许可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,做到没有施工许可证,不得开工;没有验收备案,工程不得投入使用。

四、自觉抵制业主(工程发包方)的不合理要求,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(BT、BOT合同方式除外),不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竞标,不签订“阴阳合同”。

五、施工期间,若业主(工程发包方)资金严重不足,应及时向有关部门、有关单位书面反映情况,暂缓或停止施工;工程决算未办清,工程款未付完或未达成付款协议前,工程不得交付使用。

六、坚持绿色环保施工,积极推广“四新”技术,严格执行各种规范,搞好建筑节能。严禁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,建筑物构配件和机具设备。

七、不得违规招聘员工,未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、技术工人不得上岗。

八、构建和谐公司、和谐项目部,不拖欠员工(民工)工资,切实保护员工(民工)合法权益。

九、省建协秘书处负责本公约实施的日常工作。凡违反本公约的企业,将取消单位评优、评先资格。

十、本行业自律公约,经2013年11月26日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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